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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广东省人社厅 时间:2015/3/2 10:03:00 点击:

 

日前广东省政府发出《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今年5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调整平均增幅为19%,仍保持四类标准。其中广州市执行最高的第一类标准,为1895/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小时;第二类标准为1510/月,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小时,其中珠海在此标准的基础上上调到1650/月、15.8/小时;第三类标准为1350/月,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肇庆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3/小时;第四类标准1210/月,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等十一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小时。

此次调整是根据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的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国际平均工资比例法等方法,结合2014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评估情况,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经济发展、物价上涨、保持就业竞争力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当前企业的承受能力,先后多次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多次修改论证完善,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讨论一致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由省政府审定颁布。同时,考虑到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本次调整设置了2个多月的缓冲期,便于企业调整生产经营成本预算。

省人社厅将在51日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施行后,就新标准的执行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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