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征求意见 派遣工正式工拟享同权
今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将安全风险较大的项目纳入实施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范围,评价工作由第三方独立机构承担。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
对拒不整改的问题企业,监督部门可对其采取断电、断水、断火等方式阻止其生产。
规定
不得区别对待劳务派遣工
据了解,一些国有企业、垄断行业、上市公司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有的甚至占到职工比例的50%以上。
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主要集中在建筑业、服务业、通信业、金融业、石油开采业、制造业等领域和部门,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也越来越多地采用这种用工形式。
专家指出,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原因就是有些单位钻政策空子,规避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制造人为的身份歧视,以压低用工成本,造成了在同一个单位,在同样的岗位干着同样的活,工资却低于别人一大截的违法现象。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情况,为与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相衔接,意见稿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建筑单位需承担第三方损害
考虑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的,可依法得到工伤保险补偿,但对因事故造成的其他人员人身伤害等第三方损失无法保障。
为此,国务院法制办认为,有必要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以保障对第三方损失的赔偿,并通过保险机制的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意见稿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金用于赔偿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人身伤害以外的第三方损害,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调查所需费用。
监管
可对隐患企业断电、断水、断火
为预防因违法生产、经营危险物品造成安全事故,意见稿在现行法规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标的中,增加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危险物品及其作业场所。
针对有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意见稿增加规定:对因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应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电力、水、火。
意见稿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
未批先建可追究刑责
意见稿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或者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情况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情节严重可追究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现行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规生产,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意见稿将其中的罚金提高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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