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7月1日起启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解决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间的制度衔接问题。
按照规定,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条件,可将本人曾经参加过的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条件,可将本人曾经参加的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上海市结合实际,对2014年7月1日之前参加过上海市农村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实行了平稳过渡。2014年7月1日前曾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缴费由社保机构按上海市原有规定实行一次性折算,予以记录。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申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如已折算并记录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与职工养老保险账户合并计算。
今年5月1日,上海市开始实施城乡居保制度。上海市在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同时,还参照同一原则,制定了小城镇社会保险与城乡居保制度衔接的具体办法。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是上海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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