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为1500元,二类区为1400元,三类区为1300元,平均增长幅度12.61%。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这三类区域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每小时12.2元、11.4元、10.5元。对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需另行支付。凡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颁布后,内蒙古各级人社部门将加强对该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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