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出台《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门诊特殊病种范围,提高待遇水平,规范特殊门诊管理,切实维护参保人权益。
从今年1月1日起,海南省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扩大至24种,定额额度从300元/月到7000元/月不等。参保人如果患有两种门诊特殊疾病,在其中最高一种疾病定额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0元。
海南省规定,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参保人如因病情需要当月住院治疗,月定额标准按自然月天数平均,扣除住院天数,剩余天数总金额即为当月应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保险待遇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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